- #1 [箭豬王], 20-07-01 00:08.
- #2 [箭豬王], 20-07-01 00:09.
- #3 [箭豬王], 20-07-01 00:12第三十八條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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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箭豬王], 20-07-01 00:1838
- #5 [Bankguy], 20-07-01 00:19我覺得去研究中共嘅法律條文係一件非常浪費人生,冇意義嘅事。
所以麻煩各師兄幫手睇睇,有以教我:
1. 恥笑、嘲弄、辱罵中共或其領導人/官員中唔中?
2. 對中國/香港被制裁冇絲毫憤慨之情,反而表現得興高彩烈,買香檳慶祝又中唔中?
3. 要求、爭取英國給予BNO持有人英國居留權又點?
最後修改時間: 2020-07-01 00:25:40 - #6 [winning7], 20-07-01 00:25睇左都無用
- #7 [Bankguy], 20-07-01 00:30因為只要你知道法例只係佢用嚟對付異見者嘅工具,所有條文都係任佢演譯,只要想做你就一定做得到,銼得入,仲睇嚟做乜?
最後修改時間: 2020-07-01 00:31:22 - #8 [箭豬王], 20-07-01 00:32(五)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
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
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9 [Bankguy], 20-07-01 00:38"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 當有日香港上網要翻牆時,好易中!
"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可以係689或任何一個藍屍廢老。
"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只需要係 "可能",無需已經造成;"嚴重" 與否任佢講。
香港處理嘅案件有冇話拉人後扣留48小時要起訴,唔係就放人?拉返大陸審當然就預咗人間蒸發啦。
最後修改時間: 2020-07-01 00:43:57 - #10 [亨利二世], 20-07-01 00:40David Tang
簡單説明一下:
一、分裂國家,不管是否用武力,鼓吹都犯法。
二、顛覆國家政權罪,好一點,要武力才算。
三、恐怖活動,這跟現存的法律分別不大。
四、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這個很闊,除了叫外國制裁以外,「支援」外國「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 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也算,真係闊過長江。
五、DQ,任何人犯這個法,坐半個月也好,也終身不得擔任公職。
六、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不受特府規管,惡過駐軍。
七、特首指定可審理此法的法官名單。
八、涉及對外、復雜以及重大威脅的,可以直接送中。
九、效力覆蓋全球全人類,美國總統兼全體國會議員都拉得。
十、此法由人大常委解釋,而且凌駕其他法律。 - #11 [敗家仔], 20-07-01 00:48香港=一間好大既銅鑼灣書店
目的係要間書店收聲 - #12 [pan], 20-07-01 00:59表面是條文
實情是對所有反對政府的香港人判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生 - #13 [deadman], 20-07-01 01:05而言入罪,仲要睇條文?總之佢話你有罪就有罪。
- #14 [deadman], 20-07-01 01:08我越來越想見到第三次世界大戰
- #15 [bliss33], 20-07-01 01:15睇條文有L 用咩,有特別髮亭,棺係塊鋁指定嘅,茅陪嬸員,俾乃搵慄c ,慄c 唔敢接呢啲畸屎,以免被指為協助乃犯髮,睇來重有乜意義
- #16 [Bankguy], 20-07-01 01:17
[#14] 係,我們都是被逼的!
https://www.facebook.com/buymore.hk/videos/701883413987373
最後修改時間: 2020-07-01 01:19:23 - #17 [箭豬王], 20-07-01 01:2629
最後修改時間: 2020-07-01 01:27:25 - #18 [箭豬王], 20-07-01 01:2729
- #19 [Bankguy], 20-07-01 02:10我明白點解遲遲唔公開條文,睇嚟係因為怕俾人笑。
- #20 [F355], 20-07-01 02:35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攞正牌係香港殺人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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