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xsQsMe], 19-09-06 09:37
- #2 [dlbf], 19-09-06 09:50上級下令指紋測試只驗涉案到場警員的皮帶,並無驗涉案手槍和槍袋。此外,案發後專家替被告戴上防干擾手套,之後替他進行科學測試,結果是被告手上並無出現接觸金屬會呈現的酒紅色。警方亦曾進行DNA測試,但控方並沒將DNA和指紋測試報告呈堂。辯方指控方未有向陪審團說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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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 #3 [bankguy], 19-09-06 09:56同特赦有乜關係呢?呢單嘢5名陪審員一致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係因為控方舉證不足,疑點太多。
1. 驗唔到被告雙手有接觸過金屬(鎗)
2. 唔知點解淨係警員皮帶掃指紋,鎗同鎗袋唔掃
3. 控方唔呈交DNA同指紋報告
任何一個正常人做陪審員都會得出無罪裁決。
最後修改時間: 2019-09-06 09:58:33 -
- #4 [winning7], 19-09-06 09:57黑警屈人搶槍...
去掩蓋自己亂開槍 - #5 [lym], 19-09-06 09:58死黑警砌得就砌。如無有效機制制裁呢D黑警,判被告無罪都無用。
最後修改時間: 2019-09-06 10:00:51 - #6 [mcdull], 19-09-06 09:59如果係以前, 就算咁薄既證據都會入罪..
因為大部分人都係天真嬌會覺得好人好者警察唔會屈你.
經過呢幾個月, 大家都知差佬唔一定信得過.
亦正正印證左檢控主任們既擔憂. 香港檢控工作極倚賴警方既誠信. 因為好多案件, 都係靠警員既供詞入罪. 小至交通違例, 大至謀殺. 法庭都會傾向相信公職人員. 香港真係一鑊比佢地搞死晒. - #7 [new68u], 19-09-06 10:01黑警意圖謀殺
- #8 [Chia], 19-09-06 10:04公安, 不何信
- #9 [天富仔], 19-09-06 10:24剩係槍唔掃指紋已經是非常突出的疑點,法庭應該主動提議警方需要調查,有否人涉及妨礙司法公正。
- #10 [大豬人], 19-09-06 10:25如果被告連鎗都無掂過
個法官直情應該指出兩個警員證供不可信
涉嫌妨礙司法公正,應該接受調查 - #11 [xsQsMe], 19-09-06 10:35所以任何被克警非法拘捕嘅年輕人一律無條件釋放,因為非法拘捕本身犯法在先,已經可以被檢控,因此律政署先要克警證明自己係合法拘捕,否則應該控告克警先啱,而被非法拘捕嘅受害人可以集體向警務處長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合理賠償......!
最後修改時間: 2019-09-06 10:37:38 - #12 [Bb1668], 19-09-06 10:36黑腳驚過龍亂咁开槍,咪老屈肥仔搶槍!
- #13 [summerfire], 19-09-06 10:37警方做假,警員畀假口供,通通都冇事唔使有刑責,視法庭無物,DKLM, 光復警察。
最後修改時間: 2019-09-06 10:37:25 - #14 [bankguy], 19-09-06 10:41律政司認為有有合理機會告得入至好嘢。
- #15 [new68u], 19-09-06 11:25#14 不需要的
港台電視部助理編導張育堅(34歲)被指於去年10月3日佔領運動期間,於旺角街頭襲擊一名人士,因而被控普通襲擊罪。案件提訊時,裁判官質疑為何找不到事主仍要控告,質疑「連受害人都未搵到,點告?你哋唔夠料告!」控方後稱取得法律意見,決定對被告不提證供起訴,控罪撤銷,但沒解釋原因。 - #16 [mcdull], 19-09-06 11:28>律政司認為有有合理機會告得入至好嘢。
從而家大量流出既文件, 律政司基本上比差佬楂住春袋, 話乜罪就乜罪, 話點告就點告. - #17 [kelvin6666], 19-09-06 11:39#14 不需要的
港台電視部助理編導張育堅(34歲)被指於去年10月3日佔領運動期間,於旺角街頭襲擊一名人士,因而被控普通襲擊罪。案件提訊時,裁判官質疑為何找不到事主仍要控告,質疑「連受害人都未搵到,點告?你哋唔夠料告!」控方後稱取得法律意見,決定對被告不提證供起訴,控罪撤銷,但沒解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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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上所說>> 憂慮是721襲擊事件範圍太廣泛,警方就是會以找不到受害人 (matched victim vs the specific mob),而唔去告果班黑社會。 - #18 [雅谷], 19-09-06 11:43I salute to the jurors, jobs well done
- #19 [XsQsMe], 19-09-06 12:04》〉而唔去告果班黑社會。
克警唔去告果班黑社會還需要理由嗎?因為理由只得一個,就係黑警本身都係黑社會....! - #20 [olddude], 19-09-06 12:11>律政司認為有有合理機會告得入至好嘢。
依家香港律政司根本係又告唔係又告,以法律程序打壓港人,以公家錢同你鬥 - 返回 ...
被告陳俊鍵(31歲)否認兩項控罪,即「意圖抗拒或防止合法拘捕或扣留而射擊」和「使用槍械意圖抗拒或防止合法逮捕或拘留」罪。控方在開案陳詞解釋,首項控罪針對被告搶奪警員林煥欣的佩槍後,向林所開的兩槍,次項控罪則針對被告開第三槍抗拒其他警員。
控方案情指去年3月14日晚,被告在廣林苑家中與母親為賣樓爭吵,至15日凌晨母親報警求助,到場救護員聽到屋內有男子大聲責罵。其後兩名警察趕到,見被告高聲呼喝,身有酒氣。接着包括案中受槍傷警員林煥欣等三名警察上樓,警員着被告冷靜,但被告怒氣沖沖,推撞警方,又出手打林的臉。
控方續指,被告遭制服時激烈反抗,更在右手被鎖上手銬下,伸出左手從林的腰間槍套拔槍,未完全拔出之際轟了兩槍。林的右大腿、右小腿和右臂有三處傷口。被告其後完全拔出警槍後再轟一發,最終被制服。控方早前指,被告被捕後錄取口供,聲稱是警方無故上門挑釁和襲擊他,完全沒有提及開槍一事。
不過,辯方於審訊時卻指,警方在欠缺理由下制服被告,使用過度武力;有警員用膝壓住或坐在被告背上,打他的後腦,其間被告嘔吐和失禁,更有沙展扭被告的頭面向地板,有人說:「唔好畀佢(被告)見到你哋啲樣。」事後被告發現肋骨裂了。而案中受傷警員林煥欣早前作供時,亦遭辯方質疑他在替被告上手銬時,故意將被告雙手拗後,刻意使被告感痛楚。林對此予以否認。辯方又質疑當被告遭壓在地上時,有警員拳打被告後腦,林對此表示:「我淨係可以話我冇。」
負責調查本案的警員在庭上承認,上級下令指紋測試只驗涉案到場警員的皮帶,並無驗涉案手槍和槍袋。此外,案發後專家替被告戴上防干擾手套,之後替他進行科學測試,結果是被告手上並無出現接觸金屬會呈現的酒紅色。警方亦曾進行DNA測試,但控方並沒將DNA和指紋測試報告呈堂。辯方指控方未有向陪審團說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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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解冇人提呢單案?其實完全可以適用於反送中事件作為特赦年輕人的案例,如果用足球去比喻,當球員射入波但過程中犯規,入球則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