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 [唔係阿化], 20-05-27 20:24
- #72 [S.Cheung], 19-12-22 00:47能否做陪審員要法官從個pool 內揀選,我們要申請的就是進入這個pool,如果各位不是香港的大學畢業,請去申請,黃國桐都話好在有陪審團,大家出分力維持公義!
- #71 [smash], 19-12-21 21:12#42 唔一定要喺香港畢業先可以做陪審員.
我唔喺香港畢業, 都有收過信做陪審員, 臨上庭前上網check嗰單case取消咗所以最終都唔使去做.當其時自己開公司搏殺中, 成個開心曬. -
- #70 [唔係阿化], 19-12-21 16:07
- #69 [george1977v5], 19-11-29 09:05Re#63
律政司署確是有權將被告,揀send去哪一級法庭 / 埸所(venue) 受審, 並非一定要射去高等法院聆訊(必須有陪審員陪審,控辯雙方亦必須是執業大律師barister at law),尤其涉及如此龐大數量的被捕示威人士,若表面証供成立,而仆街政府既想速審速判,又唔想拖冧高院,唯一方法是將案件分派到沒有陪審員陪審的區域法院(District Court), 加快審訊過程,代表示威者的律師亦唔一定需要執業大律師,普通事務律師(Solicitor) 即可,示威人士的律師費亦無甘昂貴。
最後修改時間: 2019-11-29 09:07:26 - #68 [george1977v5], 19-11-29 08:49
最近有位公司同事(本身是執業會計師超過十年)被抽中去當一件強姦案陪審員的候選人,但輪到篩選階段中,他卻被辯方律師以不知名原因剔走,無緣參與聆訊; 佢話同埸有另一位亦是大學畢業的陪審員女侯選人,被律政署檢控官要求讀一段誓詞,但明顯讀錯一二個英文字發音,最後亦被剔走。
所以入左陪審員個 pool的名單,就算被成功抽中,亦唔代表一定被揀中,因為控辯任何一方的律師都可以有權揀對自己有利的陪審員,或踢走某些人(尤其略有法律背景的,因為會計師需要讀公司法)......
===================
如何挑選陪審員?
若你符合出任陪審員的資格,人事登記處處長會把你的名字納入陪審員名單內,並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通知,通知你將會把你列入陪審員名單內。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兩年編製一份陪審員臨時名單,該名單於十月或以前擬定,然後在翌年二月或以前確認。司法常務官亦可隨時增補該份名單。臨時名單或增補名單一經備妥,司法常務官會在憲報及報章刊登公告,說明該名單已可供查閱。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星期以隨機抽選的方式,從陪審員名單內抽出若干數目的陪審員。若你被抽中,法庭會以掛號郵遞把傳票寄給你。一般會向你發出最少 21 天通知,並請你在指定日期前往高等法院或死因裁判法庭。
曾接受傳召而出席的陪審員,一般在兩年內不會再被傳召。
https://www.judiciary.hk/zh/jury/jury.html#5 - #67 [george1977v5], 19-11-29 08:09
為何曾蔭權案有陪審團,七警案卻沒有?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48033a
節錄
"法庭審訊的細節陸續披露後,眼利的民眾開始產生疑問:前特首曾蔭權是否有罪由普通市民組成的陪審團裁決,7警打人案卻沒有陪審團, 只由法官一人審理並做出有罪旳判決;7警案背後是不是有不可告人之處?
香港行普通法,陪審團制度是香港法制重要的優點之一,陪審團由普通人組成,他們的生活經驗比法官的更為多樣化,不會只侷限於法官的狹窄的專業視野,因此在判斷被告是否有罪時可以從不同角度審視事實,判斷被告所講是否可信。
並非所有法庭審訊都有陪審團
陪審員從普通香港市民中抽籤出任,宣誓後參與刑事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聆訊,並就案件控罪是否成立作裁決。但,並非香港所有的法庭審訊都設陪審團,視乎案件安排在那一級的法院審訊。
香港法院基本上分為終審法院、高等法院(設有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區域法院、裁判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及少年法庭等數種類型。其中區域法院審理犯罪行為不算嚴重或輕微的犯罪行為(簡易罪行)案件,不設陪審團,由法官單獨審理。7警案雖在社會上引發廣泛關注,但罪行本身不算嚴重,刑期最高不超過7年,故安排於區域法院審理。
而嚴重的犯罪行為則由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按《陪審團條例》規定,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刑事案件須有陪審團參與審理,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刑期最重可達七年以上徒刑的犯罪行為,皆於高等法院原訟庭中審理。
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因被告的地位與犯案性質被視為嚴重的犯罪,其被控的三個罪名如全部成立,刑期將超過7年,故被安排於高等法院審理。" - #66 [george1977v5], 19-11-29 08:04
登記陪審員須五條件 不能主動申請
更新時間 (HKT): 2019.09.08 02:20
【本報訊】反送中運動至今已有超過170人被起訴,包括71人被控暴動罪,可能面臨最高10年監禁。早前有連登仔呼籲港人「登記成為陪審員」,以盡公民責任,守護法治,但實際上香港沒有主動申請成為陪審員的機制,同時不少網民對於成為陪審員的過程存在誤解。
要求中七或以上學歷
根據《陪審團條例》第4條,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的香港居民,即有資格成為陪審員:一是年齡介乎21至65歲;二是精神健全而無任何失明、失聰或其他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三是具有良好品格;四是熟悉法律程序中所採用的語言(即中文或英文)。司法機構指,入境處人事登記處處長會將符合資格的人納入陪審員名單內。
不過,入境處回覆查詢時強調,處方並不負責「編製陪審員名單」,一般而言,只要年齡介乎21歲至65歲、達預科或專上教育程度、沒有失明、失聰等情況,人事登記處處長就會將該人資料轉交高等法院,用作編製陪審員名單之用。換言之,除法例訂明的條件外,成為陪審員亦需要中七或以上學歷。
有網民聲稱,只要大專畢業,就會自動收到一份「通知書」成為陪審員,但一般而言,大專畢業生只會收到由人事登記處發出的信件,要求填妥ROP 18表格以更新個人資料。高院會向人事登記處認可的合資格人士,發出「出任陪審員」通知書,若14日內沒有回覆,就會被加入名單。若港人畢業後沒有收取過高院發出的出任陪審員通知書,可主動向人事登記處遞交ROP 18表格,以更新學歷資料。
但收到出任陪審員通知書後,亦並非立即有機會被抽中加入陪審團。高等法院每兩年會更新一次陪審員名單,最新一份名單在去年10月前擬定,在今年2月獲確認,總人數逾73萬。換言之,去年10月起才收到出任陪審員通知書的人士,最快要到2021年2月後,才有機會參與聆訊。
現時全部反送中相關的案件仍停留在裁判法院提堂階段,除非完成調查後律政司選擇將案件由高院審理,否則毋須陪審團裁決。
■記者關冠麒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190907/VGM64VHWQSYJFGOIFHJN4UPVU4/
最後修改時間: 2019-11-29 08:05:42 - #65 [bliss33], 19-09-25 22:07#64 FYI
Source:
https://www.judiciary.hk/e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dc.html
There are both pros and cons of hearing in HC vs DC. Defendants to be tried at HC have the benefit of a panel of jury to determine the facts of their case but the legal costs are expected much higher if they intend to defend. A barrister-at-law is required. - #64 [shektau6], 19-09-25 19:42#63, that's what I have read but can't find the original source anymore. With the current DoJ I would assume they will prefer the trail at district court to avoid jury?
- #63 [bliss33], 19-09-25 15:33#59 I venture to answer your question. A riot charge if returned with guilty will be sentenced to a maximum imprisonment of 10 years, providing the case is heard in the High Court sitting as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Trial by a jury is only available at such court, not the lower courts like the District Court, the Magistrates Court and the tribunals. Who decides the venue? It is the less notorious government department,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responsible to decide the case to be heard, be it in High Court or District Court. Note that the High Court can impose 10 years imprisonment but the District Court can only impose 7 years maximum only. Also note that no trial by jury is available in the District Court level. Having said, it is critical for defendants whether his case will be receiving more justice other than the High Court if the prosecution opts to take the case to the District Court.
- #62 [唔係阿化], 19-09-25 12:03寄出信件後約2至3星期就收到呢封件
之後等可以2至3個月就會收到正式on list 個封 - #61 [唔係阿化], 19-09-25 11:59有咩唔明可以問我
你想支那派人落黎同藍絲頂晒d位?
最後修改時間: 2019-09-25 12:04:59 - #60 [唔係阿化], 19-09-25 11:57求求大家快D申請做陪審員!!!!!!!!!!!!!!!
逆權運動】內地人被列為候選陪審員 來港工作僅四月 律政司遲遲未修例惹質疑
https://lihkg.com/thread/1592503/page/1
反送中運動浪潮至今未息,不斷有參與者被控暴動等嚴重罪行。有網民早前呼籲港人「登記成為陪審員」,拯救無辜,守護我城。不過,撇開本港沒有主動申請成為陪審員的機制、以及案件未必會在設有陪審團制度的高等法院處理等因素,原來出任陪審員資格,並不限於本港永久性居民。《蘋果》發現,有內地人持工作簽證來港不足半年,名字就已被加入候選陪審員名單。來自廣東的內地青年向《蘋果》透露,他於去年持工作簽證來港僅四個月,便已收到司法機構來信通知,指其名字已獲加入候選陪審員名單。有法律界人士坦言,現時做法偏離陪審團制度的初衷,情況不理想。
TLDR
來港工作四個月已獲列入候選陪審員名單
坦言對本港風土人情不太熟悉
外傭也會在陪審員名單內
法改會建議獲發身份證滿三年方合資格
事隔九年仍未修例 成員質疑律政司無作為 - #59 [shektau6], 19-09-24 16:14I read somewhere that riot charges don't require a jury, can someone familiar with laws confirm this?
- #58 [唔係阿化], 19-09-24 15:53溫馨提示:成功嘅會收到入境處信,告知會將你個人資料pass去司法常務官(即陪審員登記小組個邊)作出考慮.
陪審員登記小組會響2至3個月後再寄出正式信件確實
請求大家真真正正去申請! - #57 [唔係阿化], 19-09-06 12:391) 有本地大學學歷既, 請先寄信到以下地址詢問是否已在陪審員名單內 (涉及私隱問題,因此必須書面申請查詢才可)
主理陪審團事務書記辦事處
地址 : 香港金鐘道三十八號高等法院大樓
電話 : (852) 2825 4668
傳真 : (852) 2868 3674
2) 無需大學學歷架!!!
根據法例規定,任何21至65歲香港居民,只要精神健全而無任何失明、失聰或其他無行為能力、品格良好及對採用語言(中文或英文)熟悉,均有資格出任陪審員。
快去登記申請, 教學
-----------------範本如下:-------------------
致: 陪審團登記小組
本人 陳大文 (CHAN TAI MAN), HKID: A123456(7) 現想申請成為陪審員, 現附上表格ROP18 和 最高學歷文件副本, 如有問題, 請致電 9123 9123與本人聯絡.
(你個簽名) .
陳大文
2019-07-31
---------------------------------------------------------
登記成為陪審員須知
寄送地址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12樓
行政主任(人事登記)支援
所需文件
1)學歷證明副本
2)已填妥之ROP 18表格 https://www.immd.gov.hk/hkt/forms/forms/rop18.html
信內所需資料
1)申請人中英文姓名
2)香港身份證號碼
3)聯絡電話
4)簽名
https://blog.moneysmart.hk/zh-hk/budgeting/%E9%99%AA%E5%AF%A9%E5%9C%98-%E9%99%AA%E5%AF%A9%E5%93%A1-%E6%A2%9D%E4%BE%8B-%E6%B4%A5%E8%B2%BC-%E8%B3%87%E6%A0%BC/
最後修改時間: 2019-09-06 12:49:16 - #56 [唔係阿化], 19-09-06 12:31豁免出任陪審員
(1)以下人士須予豁免出任陪審員 —— (由1911年第51號修訂;由1911年第63號附表修訂;由1962年第28號第3條修訂;由2000年第28號第47條修訂)
(a)行政會議或立法會議員; (由1912年第8號第29條代替。由1987年第67號第2條修訂;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aa)(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
(ab)太平紳士; (由1984年第64號第4條增補)
(b)以下公職人員 ——
(i)法官、暫委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司法常務官、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副司法常務官、助理司法常務官、死因裁判官或裁判官;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由2000年第28號第47條修訂;由2005年第10號第163條修訂)
(ii)依法設立的任何審裁處的法官、審裁官或審裁委員;
(iii)依法設立的任何法院或審裁處的人員或職員,而其工作主要與該法院或審裁處的日常行政有關者;
(iv)《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第2條所指的律政人員; (由1993年第8號第5條代替)
(v)在律政司、法律援助署、破產管理署或知識產權署服務的公職人員; (由1992年第39號第7條修訂;由1992年第60號第2條修訂;由1993年第8號第5條修訂;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vi)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隊、香港海關或消防處的人員,包括擔任《消防條例》(第95章)附表7所指明任何職位的人; (由1997年第363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9年第26號第3條修訂)
(vii)懲敎署人員;
(viii)政府飛行服務隊隊員; (由1992年第54號第19條代替)
(ix)廉政公署的廉政專員、副廉政專員或任何人員;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x)在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香港海關、消防處、懲敎署、政府飛行服務隊或廉政公署執行職務的任何公職人員; (由1997年第1號第7條修訂;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9年第26號第3條修訂)
(xi)正在出任見習或學徒職級的公職人員; (由1984年第64號第4條代替)
(xii)根據《罪犯感化條例》(第298章)獲委任的首席感化主任或感化主任;或 (由1988年第37號第3條增補)
(xiii)受僱於根據《感化院條例》(第225章)設立的任何感化院、根據《少年犯條例》(第226章)指定的任何拘留地方或《罪犯感化條例》(第298章)所指的任何認可機構的全職社會工作者; (由1988年第37號第3條增補)
(c)外國政府的領事、副領事或具同等地位的人員,該等外國政府的受薪人員而又屬該等政府的國民,且在香港並無從事業務者,以及上述人士的配偶及受供養子女; (由1955年第6號第2條代替。由1960年第39號第3條修訂;由1988年第37號第13條修訂)
(d)實際執業的大律師及律師,以及其文員;
(e)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妥為註冊為醫生或根據該條例被當作為醫生的人,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妥為註冊為牙醫的人,及根據《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妥為註冊的人; (由1936年第31號第2條代替。由1940年第1號第28條修訂;由1997年第96號第31條修訂)
(f)每日在香港出版的各報章的編輯及職員,而司法常務官信納該等人士如出任陪審員則會打擾該等報章的出版者; (由1955年第6號第2條代替。由1988年第37號第13條修訂)
(g)實際從事有關業務的藥劑師及化驗師;
(h)在香港執行職能的牧師、神父及任何基督敎或猶太敎的神職人員; (由1948年第20號第4條修訂;由1988年第37號第13條修訂)
(ha)任何在香港運作的伊斯蘭敎敎區的伊瑪目以及擔任類似的職位的人; (由1997年第72號第5條增補)
(hb)任何在香港運作的印度敎敎區的敎士以及擔任類似的職位的人; (由1997年第72號第5條增補)
(i)任何學校、學院、大學、理工學院、工業學院、工業訓練中心或其他敎育(包括職業敎育)機構的全日制學生; (由1984年第64號第4條代替)
(j)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 (由2012年第2號第3條代替)
(k)根據《領港條例》(第84章)領有牌照的領港員,以及任何船舶的船長及船員; (由1962年第28號第3條代替)
(l)客運飛機、郵務飛機或商用飛機的飛行員、領航員、無線電操作員及其他全職機員; (由1955年第6號第2條代替)
(m)香港輔助警察隊隊員,以及根據任何成文法則奉召擔任、登記或獲委任為特別警察的人︰ (由1969年第29號第2條修訂;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但司法常務官可規定根據本段聲稱可獲豁免的任何人出示警務處處長所簽發的證明書,以證明該人可獲豁免; (由1959年第2號附表2代替)
(n)立誓修行並居於男修道院、女修道院或其他此類宗敎團體內的全時間修行的任何修道會成員; (由1955年第6號第2條增補。由1984年第64號第4條修訂)
(o)以下人士的配偶 ——
(i)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ia)終審法院法官; (由1995年第79號第50條增補。由1999年第26號第3條修訂)
(ib)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由1999年第26號第3條增補)
(ii)上訴法庭法官;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iii)原訟法庭法官;及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iv)死因裁判官; (由1997年第72號第5條代替)
(p)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的配偶; (由1960年第39號第3條增補。由1962年第28號第3條修訂;由1997年第72號第5條修訂;由2012年第2號第3條修訂)
(q)(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廢除)
(r)立法會秘書處的法律顧問及該法律顧問的任何助理,而該助理是全職受僱於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並屬《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所界定的大律師或律師。 (由1997年第72號第5條增補。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2)在本條中 ——
(a)凡提述司法常務官之處,即包括提述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
(aa)高級副司法常務官 (Senior Deputy Registrar)指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 (由2005年第10號第163條增補)
(b)副司法常務官 (Deputy Registrar)指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副司法常務官;
(c)助理司法常務官 (Assistant Registrar)指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助理司法常務官。 (由2000年第28號第47條增補) - #55 [tonywong], 19-08-29 20:57現在都不是講法律的
想告就告
唔告就包庇
估唔到香港回歸二十年
極速膠化 - #54 [敗家仔], 19-08-29 12:39如果自己有bias,吾適合做陪審員
就算做左都會有機會俾人推番判決
要做既,個底要夠乾淨,社交媒體無出過聲 - 下一頁 (2 of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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