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3 [DcAss], 19-06-03 20:53大陸社會合理期望係最少有封老毛飲吓茶,唔係嘅話整蠱你係預咗即係又係合理期望。
- #202 [老吾老], 19-06-03 20:35#194, 案件涉及$3866元,糾纏了前後7年!
估計當事人如果早知有此「法律過程」,寧願唔賺,集中精神教學生上課好過。
..................
知道衹係一單,當事人扮唔知,扮無知,其實以前做呢行,肥過肥仔.學生尊重你,琴行又要睇你面色,但近呢十幾廿年,變質,淨係同琴拆賬? 唔係好好搵, 老師想搵水,要濫做.係唔係都叫學生UP GRADE樂器,過水濕腳,好多家長唔係傻,同埋今時今日網絡資訊咁勁,一襟個掣已經知價錢.所以而家仲食回佣? 真係好易嘔突.
最後修改時間: 2019-06-03 20:37:30 - #201 [software], 19-06-03 20:14#194,#200
真要看看律政司及法官如何看待何謂「合理期望」:
$7800琴回$3866 ,差不多一半代價係先生佣金,家長覺得肉赤十分正常,但先生覺得用他專業知識幫學生買到fit自己的琴,取得回佣十分合理,因學生買到既合bugdet又合用的琴,不用買更貴的琴。
不過,儘管官判罪名不成立,先生點都係悔不當初了,寧願食少多瞓覺! -
- #200 [sbug], 19-06-03 19:25我好仰慕劉華,當佢阿哥咁。佢介紹我買茶,佢原來有收錢,我好失望....
我唔系話先生冇錯。我唔知佢有冇誤導,$7xxx可以收$3xxx 回佣,又好似太狠。 - #199 [老吾老], 19-06-03 18:16其實樓主講得唔清唔楚,係落charge ,認唔認罪? 老廉無證據唔會起訴你.老廉入到你,好大機會入冊,
- #198 [dttmtong], 19-06-03 17:36收五仟萬合法個下好野
- #197 [Ming Sir], 19-06-03 17:349成教琴(各類型)嘅都有罪
- #196 [software], 19-06-03 17:23#194, 案件涉及$3866元,糾纏了前後7年!
估計當事人如果早知有此「法律過程」,寧願唔賺,集中精神教學生上課好過。 - #195 [老吾老], 19-06-03 16:32呢的嘢去問法律人士好過在討論區討論.已經開咗file,去問律師,民政署好多律師唔收費,免費.你去掛號,urgent會同你排快期.
- #194 [Kelvinzy], 19-06-03 16:25大提琴導師涉收回佣脫罪 律政司提上訴押後裁決
2018-09-18 15:12香港
被告李信謙。資料圖片
被告李信謙。資料圖片
大提琴導師6年前介紹10歲學生和家長到樂器商買琴,約半個月後向樂器商收佣3866元,事後被廉政公署起訴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裁判官前年8月裁定,導師推銷大提琴與其教琴角色不同,不構成代理人、主事人關係,遂裁定導師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原審裁決,今早在高等法院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法官聽罷雙方陳辭押後裁決。
被告李信謙於2012年12月領學生及家長到俊文樂器貿易有限公司,花費7800元購買大提琴連配件,李於翌年1月獲俊文送贈佣金。律政司一方今早在庭上指,家長在完全依賴和相信被告的專業意見下買琴。即使雙方非師徒關係,家長仍有合理期望,被告推銷時會以學生和家長的利益為依歸。
暫委法官林嘉欣質疑,導師推介學生選購所需用品後收取回佣的做法時有發生,有時候學生家長甚至不關心導師有否收佣。林官又引述自身經驗指,家長很多時候不知道哪一款琴對兒女是最好的,故他們尋求導師的意見時,其合理期望就是為子女購買合適的琴。反之,若控方指控成立,則往後有人因推介朋友往某信用卡公司登記成為客戶,以致得到發卡公司的積分回報,也可能誤墮法網:「公眾喺日常生活,就會變咗不知如何自處。」
律政司一方強調,每宗貪污指控的情況不盡相同,法庭須按照每宗案件的實情處理。在本案中,家長明顯是反對導師收佣的,故導師違反了家長的合理期望。
林官再舉例質問,若有人參加滑雪團後詢問領隊到何處購買禦寒衣物,領隊將自己卡片給予那人,並指示對方出示卡片可享折扣,以致那人按指示購買衣物,領隊又收取回佣,法庭應如何處理?律政司一方認為這未必構成收賄,因平常人不會期望陌生人按照對方的利益行事。惟本案被告與學生有師徒關係,被告理應知悉該學生的需要,故學生家長期望被告推介學生作某些選擇時,不是出於自己的利益。
被告方回應時強調,涉案家長同意被告作為導師的職責,僅包括教琴和帶學生考琴試,被告推銷買琴與其導師職責無關。被告方又質疑,家長堅持導師作推介時不能收取分毫,但「做得老師梗係要包埋幫仔買提琴?」
廉署前年分案控告7名轉介學生及家長到俊文選購樂器的導師,但除了3人認罪外,其餘4名不認罪的被告受審後均獲判無罪。律政司上周就其中一名被告趙鶯的案件上訴,並會分別於今周及下周就剩餘2名脫罪被告的案件上訴。
-≠==================
法庭記者:黃梓生
呢單案律政屍上訴又衰左
對四個導師上訴全部被駁回
納稅人的錢又一次被班垃圾白白浪費 - #193 [kelvin6666], 16-08-26 15:20參考以下兩案例,樓主家人勝訴機會樂觀。
明報
13/8/2016
被指收琴行回佣
小提琴導師脫罪
私人小提琴導師被指2013年教琴期間,介紹其中一名學生到俊文樂器貿易有限公司購買價值2.4萬元小提琴,其後再收取公司逾8000元回佣,導師經審訊後今被裁定一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脫罪。裁判官指,控方未能證明導師與家長是代理人及主使人的關係。
暫委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指,控方稱小提琴導師余美珠(41歲)為事主的唯一小提琴導師,余亦應家長要求,陪同到琴行買琴,在家長不知情及不同意下,收取琴行佣金。
王官指出,余教琴需收取400元一堂,為事主考試伴奏亦需額外收錢,這足以證明余做每件事,都需要獨立來看,余所收取的教琴費,並不包括其他服務的費用,控方沒證明余需在買琴上負多大程度的責任,余亦合理地辯稱陪同事主到琴行只是因為愛惜學生。
王官又指,事主到琴行選購小提琴,不一定會買,事主買琴亦是因為兒子主動選擇,余美珠回應「OK」,只是被查問意見,沒證據證明好踴躍促成交易,認為控方不能排除余不是代理人的可能性,故裁定余美珠脫罪。
辯方在庭上申請訟費,指控方無從證明余美珠與事主是代理人及主使人關係,不過,控方指余的確在沒知會事主的情況下,收取琴行佣金,認為她自招嫌疑。王官最終採納控方說法,拒絕余美珠的訟費申請。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60812/s00001/1470982583396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蘋果日報
記者:伍嘉豪
26/8/2016
再有樂器導師收回佣脫罪
官斥家長:佔便宜卻不准人賺
官指廉署對被告不公
【本報訊】私人大提琴導師介紹及帶同10歲學生和家長,到樂器商俊文買琴,約半月後獲俊文回佣3,800多元。
導師被廉政公署起訴受賄,但裁判官指導師免費提供買琴意見,與受聘教琴不同,角色非代理人,裁定導師罪脫兼得訟費。
涉案家長認為被告協助選購琴不應收錢,官批評她想法自私,又反問「佔了便宜卻不准(導師)賺佣金,是否公道?
被告李信謙(35歲)於2012年12月28日帶學生及家長倪俊妍,到俊文樂器貿易有限公司買了7,800元的大提琴連配件,李翌年1月11日收回佣3,866元。
裁判官陳炳宙昨於荃灣法院裁決指,倪聘用被告每周上門,向女兒教授大提琴及帶她考試;但買琴的地點不是倪家,亦非每周發生,教琴及協助買琴顯然是性質不同的工作。
倪亦無因被告提供專業意見而付酬金,被告買琴當天不是以大提琴老師身份行事,裁定案發時被告不是倪的代理人,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不成立。
倪早前作供指,被告應有專業精神幫學生選購琴,「一毫子都唔應該收」,陳官昨明言不敢苟同:「難道每位教師都要免費付出自己的時間,幫助學生選購校服、文具及書包嗎?」
至於控方指倪的利益受損,陳官認為無證據證明同一大提琴在其他琴行較便宜,有關說法難以成立,更批評倪心知肚明被告為何帶她到俊文,她透過被告介紹而得益是呼之欲出的事實,她應撫心自問,佔了便宜卻不容許被告從俊文賺佣金,是否公道。
官指廉署對被告不公
陳官又斥責廉署,沒理會被告警誡下表明「冇嘢講」及不了解本案的指控,依然繼續作出複雜冗長的引導性提問,對被告不公,故完全不考慮廉署與被告的錄影會面紀錄。
廉署早前分案控告至少7名轉介他人到俊文買樂器的導師,指各人受賄,至今3人認罪,其中通利琴行導師謝安琪(30歲)等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連同本案被告,3人受審後無罪。
最後一名被告趙鶯(47歲)下月受審。
案件編號:TWCC1029/16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826/19749715 - #192 [qmail2], 16-06-21 17:53樓主,可否報平安?
- #191 [dttmtong], 16-06-21 17:52三單都係俊文樂器
- #190 [mrbeansr], 16-06-21 17:49呢單罪成
-------------------------------------------------------------------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621/19662943
通利謝安琪收回佣候懲
【本報訊】與歌手謝安琪同名的通利音樂基金小提琴導師,違反聘書中須向學生或家長推銷通利琴行樂器規定,向學生稱可以優惠折扣價從其他供應商買小提琴,取得1,637元非法回佣。她昨承認以代理人收受利益罪,辯方指她前年被捕,至今仍獲通利聘用,更獲頒發5年服務獎牌及發信表揚貢獻,盼能輕判。裁判官明言考慮判監,索閱社服令報告,准她保釋至下月8日判刑。
30歲被告謝安琪於2013年12月13日收取俊文樂器回佣。辯方求情稱她有中五學歷,為幫補家計16歲起兼職教琴。今年2月被控的她受抑鬱困擾,曾向醫生求診。
案件編號:TWCC400/16 - #189 [dttmtong], 16-06-21 17:25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兩名樂器導師,控告他們涉嫌藉轉介學生向一間供應商購買樂器,收受非法回佣共逾1.2萬元。涉案兩名被告是何淑敏(57歲),是青苗藝智有限公司(青苗藝智)樂器導師,被控兩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另一被吞是梁靖邦(35歲),私人樂器導師,則被控一項相類罪名。
兩名被告將於星期四(6月23日)在荃灣裁判法院分兩案答辯。
在首宗案件,何淑敏為青苗藝智聘用的導師,負責教授小提琴及樂理課程,並向學生銷售其樂器和相關產品。她不得向青苗藝智的學生宣傳或銷售其他供應商的樂器。
兩項控罪指何淑敏涉嫌於2013年12月20日及2014年4月14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本地樂器供應商俊文樂器貿易有限公司(俊文樂器),分別收受1432元及5699元,作為安排當時兩名青苗藝智學生的家長向俊文樂器購買兩個小提琴的報酬。在第二宗案件,梁靖邦獲一名學生僱用為該學生及其妹的私人大提琴導師。控罪指梁靖邦涉嫌於2014年4月14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俊文樂器收受5120元,作為安排該名學生向俊文樂器購買一個大提琴的報酬。
兩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四應訊。
http://hkm.appledaily.com/detail.php?guid=55256407&category_guid=10829391&category=instant&issue=20160621 - #188 [kccCk], 16-05-17 22:01廉署起訴 周四提堂
2016-05-17 HKT 20:31

4名樂器導師涉嫌非法收取回佣,周四於荃灣裁判法院應訊。(港台圖片)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4名涉嫌收受非法回佣的樂器導師,涉及款項超過3萬8千元。全部被告已獲准保釋,星期四將於荃灣裁判法院分別應訊。
4名導師當中,其中1人是音樂教室的導師,負責教授課程及推銷教室的樂器。她涉嫌於2013年2月,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收受本地樂器供應商俊文樂器約6千元,以安排1名音樂教室學生向俊文購買小提琴連配件。
另外3名被告為私人樂器導師,分別在2013年收受俊文樂器約3千8百元至2萬元報酬,以安排家長向俊文購買樂器。 - #187 [故人], 16-05-16 16:48第一個案:路人乙介紹朋友買野(學生牽連比較複雜,這兒先不論述)看不到有agent/principal 關係,收的佣金睇唔到與工作有關,因此沒有觸犯法例。除非朋友是工事上的朋友,購買的是同你公司業務有關的東西。
第二個案:如果你喺法團委員或者喺該大廈做管理員會咁有機會觸犯法例。如果你任何一方面的工作同該大廈的一切事務沒有關係,該佣金並不觸犯法例。
收的利益(金錢,佣金或者其他有價值的物品)一定要同你工作有關才會觸犯法例。
至於介紹他人購物而獲得佣金(或其他有價值的獎賞),如同你工作沒有關係,是合法可以接受,唔需要他人知情。 - #186 [HL07], 16-05-16 15:29公司甲同路人乙無關係,路人乙介紹朋友或學生丙買野,公司甲比佣路人乙,朋友或學生丙唔知倩,你話有冇犯防止賄賂條例?
裝修公司同我無關係,我介紹朋友,親戚甚至法團有佣金收,朋友,親戚,法團唔知倩,你話有冇犯防止賄賂條例?
我理解係有冇任何一方唔知情,假如我介紹A裝修公司做大厦維修,標書寫清楚價錢最貴,我有一成佣金,業主投票同意,你話有冇犯防止賄賂條例? - #185 [bliss33], 16-05-16 14:351. Many speakers here fail to understand in a principal and agent relationship, there must be consent between the 2 parties in setting up such relationship.
2. The issue arising was there any act by the agent who had acted on the principal's behalf such as entering into a contract and thereby acting as a party to a contract with a third party.
3. In any such relationship, a principal has control on the agent.
Failing proof on the said relationship, it is hard to find guilty on the part of the defendant unless the court is satisfied such proof is not relevant. - #184 [故人], 16-05-16 14:20以下指私人機構而言:
簡單而言,一個agent(除了僱員以外,agent 還有其他意思) 收到同工事上有關的利益(eg金錢)如果沒有得 Principal(除了顧主以外,Principal 還有其他意思)同意就是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收的利益如果同工事上無關,純粹是私人性質,咁無事(是否私人性質唔喺您講,要視乎所有客觀條件)。
174樓已講了Agent / principal 關係,如果無關係,咁入唔到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罪。
我角度看這個案:
agent(導師) 收的利益(佣金)是與其工作有關,沒有得 Principal(家長/學生)同意,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這佣金唔喺私人性質,推介何處買琴這個推介喺同工作有關。
導師介紹家長/學生外;如介紹朋友/親戚/鄰居去買琴而收佣才是私人性質。 - 下一頁 (2 of 12)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