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 [winning7], 20-03-27 01:29
- #62 [AndyTKO], 20-03-27 01:33自掘墳墓....黑警
- #63 [oystercake1997], 20-03-27 02:19最好攪多d 區議員, 9月立法會唔過半數都幾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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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george1977v5], 20-03-27 05:53
- #65 [george1977v5], 20-03-27 06:21
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香港人有言論自由
論法律位階,憲法級別的基本法一向高於任何成文法,包括刑事罪行條例,而有關「煽動意圖」罪亦於人權法相抵觸,根本此案能否成立亦成問題,最重要任何罪行入罪成功,均要求控方證明疑犯在行為上(Actus Rea) 可起了實質暴力(鄭女士只是轉載射傷印尼女記者的警員照片及背景資料,希望黑警調查,試問如何煽動群眾暴力)及意圖上(Mena Rea) 引起煽惑群眾暴力,兩者缺一不可,以刑事斷罪定案的高標準(沒有任何合理疑點 Beyond the Reasonable Doubt)照表面證據,老實講,根本難以入罪。
另外任何違憲的法律根本就不應該被用作定罪理由,此法明顯有違基本法。
這次考驗香港的法官了
警方指控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涉嫌干犯「煽動意圖」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田奇睿指出,有關條例及罪行雖然古舊,但不會純粹因為古舊而失效,認為問題在於以現代社會標準,是否經得起人權法的考驗;另外,亦須證明有煽動暴力的意圖這控罪元素,才可入罪。
香港大學教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接受《立場》查詢時表示,2003年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提交草案,當時建議修改該條文。他相信若案件日後到法院審訊時,會就條文是否跟人權法牴觸提出爭論。
田奇睿今日接受《立場》查詢時指出,「煽動」罪原本是普通法下的罪行,及後變為成立法的罪行,可追溯至1938年訂立,其後有多次修訂。在1967年暴動期間曾有引用,而自1997年回歸後,則未被引用過。
條例不會因古舊而失效
田續指,條例及罪行本身古舊並不會因此而失效,但質疑以現代社會標準,是否經得起《香港人權法案》的考驗。當罪行涉及發表言論,而人權法對言論自由有相對較高保障。因此,他認為問題在於「人權法是否應該可以保障到我可以發表一種言論的權利」。
至於控罪元素,他指出若警方是引用條例第9(1)(f)「煽惑他人使用暴力」,雖然條文沒有寫明,但有案例提到須證明有煽動暴力的意圖方可入罪。田大律師表示,翻查外國有案例提到,「煽動」罪確有一定的爭議性,會有人利用此罪行來打壓異己。
吳靄儀曾撰文評析「煽動」罪
前立法會議員、大律師吳靄儀曾於2017年9月在《立場新聞》撰文,評析該條條文及罪行。吳靄儀在文中指出, 現行「煽動」罪主要來自1938年9月1日通過的《煽動條例》,其中「煽動意圖」是基於其普通法定義。 條例其後曾作出修正,包括於1970年2月。
文中續指出,《刑事罪行條例》於1971年11月訂立,基本上是將 20 項來自古老對香港實施的英國法例的有關法例聚集在一起,納入單一條例,而 1970 年煽動條例,也納入了 1972 年的條例版本,成為該條例的第9及第10條。
直至1996年,港府曾提出修正《刑事罪行條例》,包括修改第10(1)條,加入「意圖導致暴力或製造擾亂公安或公眾騷亂」為必須證明方可成立觸犯「煽動」罪的元素。這項修正得到立法局在1997年6月的會議上通過,並由港督彭定康簽署。但1997年後,特區政府一直不予生效。
至2002年9月,特區政府著手進行《基本法》第23條立法,於翌年2月刊憲提交《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當時,法案擬刪除《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代以新訂條文訂立「煽動」罪。
展開民事藐視法庭程序須向法庭申請許可
另方面,警方早前獲高等法院頒臨時禁制令,阻止針對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及其家屬的「起底」行為;而警方昨晚在Facebook公布,去年11月5日,發現有警務人員的個人資料在網上被非法披露,律政司司長已於本月17日正式向涉案女子展開民事藐視法庭程序。
法政匯思成員、律師文浩正今日接受《立場新聞》查詢時稱,如果當事人在民事法庭取得禁制令後,覺得有人違反禁制令,當事人須向法庭申請許可,啟動展開藐視法庭程序,若法庭批准申請,則可將相關文件送遞涉嫌違反禁制令的人。文律師續稱,「佔旺」清場行中涉違反禁制令一案,雖然性質屬刑事藐視法庭,但程序是採用民事藐視法庭進行。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8%AD%A6%E4%BB%A5%E7%85%BD%E5%8B%95%E6%84%8F%E5%9C%96%E7%BD%AA%E6%8B%98%E9%84%AD%E9%BA%97%E7%90%BC-%E9%99%B3%E5%BC%98%E6%AF%85%E6%96%99%E5%AF%A9%E8%A8%8A%E5%B0%87%E7%88%AD%E8%AB%96%E6%98%AF%E5%90%A6%E7%89%B4%E4%BA%BA%E6%AC%8A%E6%B3%95-%E6%B3%95%E5%BE%8B%E7%95%8C-%E9%9C%80%E8%AD%89%E7%85%BD%E5%8B%95%E6%9A%B4%E5%8A%9B/
最後修改時間: 2020-03-27 06:35:16 - #66 [george1977v5], 20-03-27 06:37
鱷魚佬以流利粗囗,臭罵民賤聯,死軍政府 PK一哥及班無惡不作的死黑警
0326鱷魚談/黑警公報私仇漏夜拘捕鄭麗琼!民賤聯老屈King姐謠言煽動罪!三個月以來三名區議會主席被濫捕,無恥警隊包庇黑警射盲印尼女記者右眼!PK鄧低庒下流手法乃正宗時代契弟!
最後修改時間: 2020-03-27 06:50:56 - #67 [lym], 20-03-27 07:11要拉煽動暴力先拉三萬人。
- #68 [天富仔], 20-03-27 08:40律政司是怎把關的?咁嘅罪都去告。
唔該先去告煽動721元朗恐襲的相關人士。例如:何妖,石佬。
最後修改時間: 2020-03-27 08:42:29 - #69 [pharm], 20-03-27 09:08大家係正常社交平台上幽默,又有人如獲至寶。
- #70 [Daddy^k], 20-03-27 09:24黑警唔肯交個犯人資料反而拉左無辜市民,2020 香港已經被扭曲到面目全非,香港人一定要堅強反抗
反對23條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 #71 [JITJIT], 20-03-27 10:11古法都出埋...真係越近九月死線就越多古靈精怪野...証明中晒港共震苦要害....開始狗急跳墙
最後修改時間: 2020-03-27 10:21:31 - #72 [CodyChan], 20-03-27 10:17相信8月先拉得勁!
- #73 [浩男123], 20-03-27 10:22而家政府或律政司或建制垃圾的大律師,搵盡以前殖民地用來對付67的嚴法來對付泛民, 但對建制人仕如何君堯之流的過火煸動的言行卻視若無睹, 無恥至極,
- #74 [Daddy^k], 20-03-27 23:28fuck
- #75 [winning7], 20-03-28 07:46【法政巴絲】法治已死,無險可守
戴耀廷教授日前撰文,指「香港法治不但已死,更變成了喪屍」,結果反應非常多元,從勇武派的「乜你終於醒喇」,到和理非的「仲有險可守」,也有藍絲的「係你親手殺死法治」。戴教授是香港的憲法學權威,曾鑽研法治人權理論及推廣法治教育多年,由戴教授口中講出「法治已死」,可謂份量十足,香港無多少人有足夠的學術和專業知識去反駁他。
本專欄在月前提及過,「有險可守」的是法治精神,法官、法律、法庭等等法治外皮,不足以證明法治還在人世。因為「以法而治」(rule by law)和「法治」(rule of law)一字之差,意義卻差天共地!「以法而治」強調的是法律制度、法律威嚴和守法意識,最多就是加上司法獨立和程序公正,這是對法治狹義的理解;真正「高端」和廣義的「法治」,必然是強調人權的保障和公義的彰顯,這是用來量度「法治」是否仍然存活的保險線。
如果我們檢視香港目前的情況,我們能有自信地告訴自己,香港「法治」是活生生嗎?有示威者向法庭投訴被警察毆打及恐嚇,裁判官的反應是「我知道嚟做乜嘢?」有法官直呼示威者為「罪犯」,聲稱「自我審查不一定是壞事」;警察執法時公然違法,嚴重傷人,至今無人被調查和起訴,最多是被「訓斥」了事;而律政司面對市民的質疑,只會護航說「詆毀法官有損法治」,卻從不去正面回應和自我反省。很明顯,香港的「法治」已蛻變成「以法而治」,只剩下一套用來處理爭議和處罰市民的法律架構。這頭法律喪屍不斷運作,不斷高呼「法治」,卻經常做出違反、蔑視「法治」社會正義和人權保障的行為。
我們也許不需要把香港「法治」全盤推倒,因為它還有迴光返照的時刻,把《反蒙面法》 判決為違憲便是一例。但我們是時候,把對香港「法治」的過度幻想和依賴拋掉了。要推動社會改革進步,講到尾還是我們每一個市民的責任,我們要有決心、毅力和勇氣,透過行動去實踐出公義,保障好人權。這樣的話,「法治」便是活的,活在我們每一個人的心中。
海熊@法政匯思 - #76 [RobotF], 20-03-28 08:06就算告你唔入,都要用司法程序搞你,等其他區議員見到,唔敢係區議會裏再對黑驚咁尖刻,呢個係最終目的。
- #77 [havefun], 20-03-28 08:50克警意圖很明顯!無法無天 DKLM
- #78 [winning7], 20-03-28 14:48
- #79 [george1977v5], 20-03-28 16:51我同一位大狀(清洪的徒弟)今朝食早餐傾計,佢話呈堂證據根本無 case merit(一篇 forward facebook的文章,唔好玩啦), 唔明點解差佬可以落charge, 更唔明律政署點可以盲撚甘上 court, 根本浪費納稅人的稅金及法庭的時間,只係乘機凶9你泛民議員,就等法庭還佢清白,睇下D法官有無guts判鄭女士無罪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 #80 [winning7], 20-03-29 18:20靜維雞又屈又拉....以言入罪.................班仆街藍屍五毛傳 fake news, 打嘴炮又點?
【網社交平台涉煽惑傷人及公眾妨擾罪 警拘32歲頻道群組擁有人】
2020年3月29日
https://hk.news.yahoo.com/%E7%B6%B2%E7%A4%BE%E4%BA%A4%E5%B9%B3%E5%8F%B0%E6%B6%89%E7%85%BD%E6%83%91%E5%82%B7%E4%BA%BA%E5%8F%8A%E5%85%AC%E7%9C%BE%E5%A6%A8%E6%93%BE%E7%BD%AA-%E8%AD%A6%E6%8B%9832%E6%AD%B2%E9%A0%BB%E9%81%93%E7%BE%A4%E7%B5%84%E6%93%81%E6%9C%89%E4%BA%BA-091400279.html
警方於前日(27日)拘捕一名群組擁有人,指他涉嫌干犯「煽惑他人作出傷人罪」 及「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有消息指,該名男子是Telegram群組「開掛之達人」的擁有人及管理員,目前被警方扣查中。
警方指,在過去9個月內,有人利用網上社交平台散播一些仇恨言論、虛假資訊,企圖分化社會及煽動暴力。警方指經深入調查後,鎖定了一個頻道群組,於3月27日在屯門拘捕一名32歲本地男子,報稱從事銷售工作。警方於行動中檢獲一部手機及一部手提電腦。
警方表示,會徵詢律政司意見,研究男子有否干犯其他罪行,包括作出具煽惑意圖的作為,及有否違反高院禁制令,亦會研究男子有否干犯其他罪行。警方又指,由於頻道已經運作數月,及帶有大量煽惑性信息,加上已有超過21000人參與,具有一定影響力,故警方將會關閉頻道。
警方指出,頻道曾提及對持不同意見人士使用暴力,製作汽油彈、氫氣彈、阻塞鐵路等行為,提醒市民網上雖然能找到大量資訊,但不法之徒會利用網上平台不斷散播虛假訊息,加深仇恨,市民要多加留意該訊息,分析及分辨真偽,避免被不法之徒教唆進行違法行為。另外,警方又指頻道有呼籲參與者提供意見,若有參與都可能觸犯法例,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 返回 ...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表示,有關罪行具爭議性,亦有很長歷史,在普通法中可追溯至17世紀的英國,當時是用以對付異己。本港現行版本在1934修訂,70年代放入《刑事罪行條例》內,沿用至今。
陳文敏說,50至60年代,本港曾經大量採取有關條例,包括60年代暴動後,曾用以控告一些左派的報章,但在70年代之後已甚少採用。90年代曾經有學者批評這條條例的內容範圍是否太闊,2003年廿三條、當時政府提出建議時,亦有涉及修訂該條條例。
陳文敏說,鄭麗琼作為公眾人物,警方是否有需要凌晨去拘捕她,是否刻意高調、想顯示「下馬威」,警方需要交代,為何要採用這條具爭議性的法例作出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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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暴之戰】區議員帖文無一字煽動暴力 警方莫須有亂拘人 2度拒答為何犯法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區議員今日(26日)凌晨被捕帶署後至下午才獲准保釋候查,警方指拘捕她是因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煽動意圖罪(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矛盾指向鄭麗琼曾在fb轉載的一封「警員起底帖文」。但記者翻查該帖文發現,鄭轉載包括疑似射盲印尼記者的警察的相片及個人資料「起底文章」時,只是加了三句說話「如果這名警員是有良知的?請自首!以眼還眼」,當中並無任何字眼煽動暴力,令人關注警方疑以莫須有的方式亂拘人。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司莫俊傑今日招開記者會時,記者即兩度追問鄭麗琼的fb帖文究竟「邊隻字」煽動暴力,但莫未能具體回應記者。他只是重申「不會在此詳細討論(案情)」,但強調會諮詢法律意見後才會作出檢控。
莫只是含糊地回應:「好多時煽動的言語,或鼓吹暴力,除了違反禁制令,亦可能違反其他刑事罪行…至於字句裡面(如何違法),由於案件仍在調查中,亦要諮詢律政司意見,故我不會在此詳細討論。但法律好清晰,若有意圖引起加深敵意,惡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不遵從法律,都可能違法。」
有記者則質疑,有關懷疑射盲印尼女記者警員的起底文,「其實好多人都有轉載,點解淨係拉佢(鄭麗琼)?是否因為政治嘅原因?是否殺一儆百?」莫對此則堅持,「我哋地係針對犯法嘅行為,我哋唔會針對任何人,但沒有任何人係凌駕於法律之上,任何人犯法都應該受到法律嘅制裁。我地唔會理佢地係乜嘢背景,乜嘢工作。」,又指不排除再有其他人被捕。
至於記者質問警方昨晚至凌晨已拘捕鄭女,何以延至今晨才落口供?是否刻意留難她?莫同樣未有正回應,只是強調警方「過去幾個月好積極調查呢類型嘅案件.但由於案件仍在調查中,故細節不會在此討論。」
莫俊傑在記者會的「開場白」則表示,近日發現有人在社交媒體發佈一名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包括他的相片、姓名、警員編號、地址和電話,亦有人在社交媒體鼓吹暴力及煽動仇恨的言論,於是採取行動。警方會檢視被捕人,是否同時觸犯私隱條例的罪行,亦會諮詢律政司意見,被捕人有否違反去年10及11月高等法院頒下的兩份禁制令,是否有觸犯藐視法庭罪。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警方拘捕鄭麗琼所引用的法例,是殖民地年代留下來的惡法,今時今日警方濫用殖民地惡法,濫用禁制言論自由的惡法去拘捕異見人士,行為可恥。立法會議員尹兆堅形容事件是一場鬧劇,因為違反私隱條例及違反禁制令均屬民事,並非刑事罪。
最後修改時間: 2020-03-27 01: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