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0 [Daddy^k], 20-03-26 23:12
- #59 [oystercake1997], 20-03-26 23:08其實邊個証明係呢個人開槍? 印尼記者問左咁耐,都未知邊個開槍. 其實宜家大家幫手搵緊邊個開槍,咁都犯法呀.
最後修改時間: 2020-03-26 23:10:57 - #58 [winning7], 20-03-26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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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Willai], 20-03-26 22:10死狗同假博士無恥,不得好死!
- #56 [winning7], 20-03-26 21:299月第一個要踢走呢個仆街
曾舉報鄭麗琼 葛珮帆稱遭林卓廷、連登網民侮辱恐嚇 已報警
2020/3/26 — 21:21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今日(26日)凌晨被捕。事發前一日,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曾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鄭麗琼,指控她在其FB公開彼露警員身份。葛珮帆今日稱遭網民起底恐嚇,而民主黨林卓廷亦對她公然侮辱。她已就這些恐嚇行為報警。
鄭麗琼今日凌晨被捕,警方及後解釋是有人在社交媒體非法發布一名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因涉嫌干犯「煽動意圖罪」被捕。
在鄭被捕前,《大公報》昨日的報道,已指控她涉嫌違反法庭臨時禁制令,在 Facebook 轉發一名起底警察個人資料的帖子。同日葛珮帆亦在 Facebook 發文,稱已經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鄭麗琼,指控她在其個人Facebook公開貼出一則有關彼露警務人員身份的貼文及照片,內容違反高等法院之前頒布的禁制令。
在鄭麗琼被捕後,黨友林卓廷在FB發文:「人渣葛珮帆叫黑警拉咗民主黨鄭麗琼。假博士,你真係唔死都無用!」在連登討論區,有大量網民留言辱罵葛珮帆。
葛珮帆今日在 facebook 發布影片,指控林卓廷將鄭麗琼被捕一事歸咎於她,公然在社交媒體上顛倒黑白、包庇黨友,使用冒犯性、惡毒性言語抹黑警員及侮辱咒罵葛珮帆,甚至說「唔死都無用」。葛珮帆又指,在連登討論區有大批匿名賬戶起底她個人資料,更有人寫下「有冇人一齊殺X死佢」、「死全家」等恐嚇留言。
葛珮帆認為,林卓廷是公然侮辱她。對於網民聲言要殺死她、「搵麻包袋裝起我」,她質疑有關做法是恐嚇投訴人,試圖令投訴人噤聲。她批評林卓廷作為立法會議員竟煽動恐嚇,而網民的恐嚇言論亦屬違法,她已就這些恐嚇行為報警。 - #55 [winning7], 20-03-26 21:13
- #54 [bliss33], 20-03-26 19:32要拘控煽動,鼓吹社會仇恨,大L 把藍屍可以拉得,以至工作時叱喝,揶揄市民為曱甴嘅綠色物體
- #53 [V.C], 20-03-26 19:24都可以用「煽動謠言罪」拘捕稱市民係曱甴的人仕.
- #52 [winning7], 20-03-26 18:13射盲人地隻眼唔負責....邊個才涉及犯罪和暴力? 黑警唔做野......市民發現疑犯唔可以貼呀?
【鄭麗琼被捕】【警以過時「古法」煽動謠言罪拘捕 法律界斥製造寒蟬效應】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據悉被警方以「煽動謠言罪」拘捕,法律界批評警方引用殖民地的古舊法律控告鄭,旨在進行政治迫害和報復,認為有關罪名於回歸前的立法局,需要加入涉及暴力元素才能提控,但回歸後特區政府未有落實。如今鄭被「古法」拘捕,最終能否入罪,仍要視乎法庭按證據作出判決;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前發言人張崑陽認為此法構成「以言入罪」危機,警告23條惡法早在身邊。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回覆《蘋果》指,現時香港有《香港人權條例》,將國際人權公約條文引入香港法例,成為本地法律的一部份,而回歸前立法局當時就煽動罪加入一個元素:「要有暴力元素,才比較符合人權嘅考慮。」回歸後,政府一直沒有落實有關修訂:「當冇咗件事。」
梁指,在眾多實施普通法、採納國際人權公約的地方中,煽動罪已經不存在,「因為煽動係會產生寒蟬效應,嚴重影響發表言論嘅自由。」認為警方今次以殖民地遺留的法例拘捕鄭麗琼,肯定是政治迫害,印證香港是個警察城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他指鄭若被成功入罪,凡轉貼有關帖文的網民也有機會被提控。
【「殖民時期嚴酷的法律規定明顯已不可能再在香港適用」】
在英國攻讀法律、現正於港大讀法律博士學位的「法夢」成員黃啟晹亦在facebook撰文指,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禁止具「煽動意圖(seditious intention)」的作為或文字,第9(1)條定義的「煽動意圖」,包括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 ... 香港政府」、「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他指出,根據英國普通法案例,「煽動罪」成立的必要條件是被告意圖煽動針對政府機構的暴力;至於意圖引起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本身不足以確立「煽動意圖」,而根據「法例解讀必須與時並進」的原則,「引起 ... 憎恨或藐視」一詞解釋必須包括煽動暴力:「殖民時期嚴酷的法律規定明顯已不可能再在香港適用。」
【張崑陽警告23條早在身邊】
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前發言人張崑陽亦在Facebook撰文,指《刑事及罪行條例》在1971年訂立以來,鄭是首位被警方以第十條拘捕的人,認為世界各國已漸著重人權的情況下,此法例明顯不合時宜:「這些煽動罪行定義範圍太闊,明顯構成以言入罪的危機。此條例亦和某些現行較輕罪行重疊,變相提高最高定罪。」張並稱,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早前「放風」指已和律政司研究以反恐條例打壓勇武手足,「自然針對和理非和議員的手段也會變本加厲」,認為當局引用此法足證「其實廿三條已早在我們身邊」。
【人權監察:聯合國曾批煽動罪定義太闊 促港府修改】
香港人權監察也批評,煽動罪過時兼定義廣泛,並違反載於《基本法》第39條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而《約翰內斯堡原則》第6條已列明,若涉及煽動言論,應只限於煽動或可能煽動即時暴力的言論,而該言論與暴力具直接和即時關係。
人權監察亦指,聯合國已多次批評本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和叛國罪定義太闊,過去已不止一次促請港府修訂罪行,致完全符合公約。故此,人權監察認為,若警方引用違反《公約》和《人權法》的煽動罪拘捕鄭麗琼,屬「創意」執法,而且不合理,更令人擔心警方是報復,因為鄭早前曾於中西區區議會上,要求警警方代表出示委任證和容許議員在席上讀出譴責警方的聲明等。
民權觀察謂, 據悉鄭麗琼當日曾在Facebook轉載一名疑涉槍傷印尼記者Veby Mega Indah的警員相片及資料,呼籲該警員若有良知應自首,並提到「以眼還眼」。民權觀察認為,現時的煽動意圖罪是違反國際人權法及《基本法》對表達自由的保障,而警方現時對條文的詮釋亦極有問題。組織指,有關言論未有鼓吹暴力,只是要求警員自首,實屬和平表達方式;而「以眼還眼」作為不同文化皆有提及的諺語典故,實不能被過度詮釋為鼓吹暴力。
民權觀察又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如要就條例所訂的煽動意圖或發表煽動文字的罪行提出檢控,須取得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若警方在未有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便採取拘捕行動,是極為草率的做法。警察應克制及謹慎地行使拘捕權力,以免濫用權力及不法地侵害人權。組織續指,若警方妥善履行向公眾問責的責任,向受害的印尼記者披露涉槍傷的警員資料、追究警員的責任及作出合適的賠償,公眾毋須為受害人追查涉事警員身份。
最後修改時間: 2020-03-26 18:16:52 - #51 [winning7], 20-03-26 18:11【鄭麗琼被捕】監察警方「戰績彪炳」 建制狙擊助警伺機報仇(附表)
民主派光復區議會後遭密集打壓。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鄭麗琼因為在facebook轉發一個起底警察個人資料的帖子,內載警員編號、相片、姓名等信息,凌晨被捕,而左報及建制派連日已聯手就此向鄭麗琼狙擊。鄭麗琼上任區會主席以來監察警方「戰績」強勁,包括喝令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出席會議時戴上委任證,民主派批評警方伺機報復,無理拘捕。
翻查資料可見,左報《大公報》25日顯著篇幅報道鄭麗琼3月24日於fb轉載有關帖子,質疑對方違反臨時禁制令;同日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在fb發帖,附有《大公報》相關報道,指已就此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鄭麗琼,聯手狙擊,警方旋即在26日凌晨採取行動,上門拘捕。
鄭麗琼自1月接任區會主席後,「監察」警方不遺餘力,包括1月16日要求與會的鄧炳強戴上委任證、又驅逐拒戴委任證的便衣警離場;在本月19日的會議中,鄭亦容許甘乃威及葉錦龍讀出譴責警方的聲明,同時叫擾亂議會常規的警察「收聲」,警方則在24日去信鄭麗琼,指對鄭拒絕警隊發言回應及被叫收聲的「不公道」安排表示極度遺憾。而較早中西區區議會亦通過成立「政制及保安事務委員會」監察警察。
中西區議員葉錦龍直指,警方以殖民地時代「煽惑叛逆女皇陛下」罪名拘捕「晝夜不停為民生的議員,兼全港數一數二和理非的大主席」,令人震怒;另一中西區議員黃永志亦在fb羅列鄭麗琼的監警「戰績」,形容對方被捕是「赤裸裸的報復」,重申香港人不會認輸。
民主黨強調絕不會因為警方的橫蠻濫捕而自我滅聲,定必在各區與香港人並肩作戰,監察警隊一言一行,繼續為正義公理站在最前。
1月2日 :當選中西區區議會主席後,宣讀反修例運動的「五大訴求」;其後區議會成立「政制及保安事務委員會」監察警隊
1月16日:要求鄧炳強戴上委任證、又驅逐拒戴證的便衣警離開中西區議會
3月19日:鄭麗琼容許甘乃威及葉錦龍讀出譴責警方的聲明,同時叫擾亂議會常規的警察「收聲」
3月24日:警方去信鄭麗琼,指對她拒絕警隊發言回應及被叫收聲的「不公道」安排表示極度遺憾 - #50 [winning7], 20-03-26 17:46
最後修改時間: 2020-03-26 17:47:05 - #49 [Daddy^k], 20-03-26 17:19女皇陛下 ......... hahahahahahajhah !!!!!
- #48 [bliss33], 20-03-26 17:15同大渣分享下呢條過時惡法,留意條文仍然係維護以樹頭婆及其代表在港權力,而特衰班子竊權自行承繼^_^
- #47 [winning7], 20-03-26 16:39共狗黑狗全部冚家落地獄
【鄭麗琼被捕】【民主派警署聲援鄭麗琼 許智峯:警方引用殖民地惡法拉人涉違憲】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breaking/20200326/N3T7MTHG5WQX7E3DZSYXBN32M4/
【14:10】鄭麗琼獲准保釋離開警署
【13:15】警方交代拘捕行動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凌晨遭警方拘捕帶署調查。民主黨、民主派區議員及街坊一行約30人,今早到葵涌警署外聲援鄭麗琼,抗議警方濫捕及公報私仇,行為可恥。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兼中西區區議員許智峯表示,警方拘捕鄭麗琼所引用的法例,據悉是一條涉及「殖民地」的惡法,不但極之罕見,更涉嫌違憲。
鄭麗琼凌晨被警方拘捕帶往葵涌警署後,至中午仍被扣查。民主黨聯同多位民主派區議員及中西區街坊,今早11時30分到警署門外聲援鄭麗琼,一行約30人高舉寫有「警方濫捕 濫告可恥」、「制警暴 止警謊」、「濫捕主席 與民為敵」的紙牌抗議,早前被警方拘捕的元朗區議會主席黃偉賢亦有到場,眾人對鄭麗琼被捕深感憤怒,認為警方的拘捕行動無合法依據,是非法拘捕。
許智峯表示,從鄭麗琼的代表律師口中得悉,鄭今次並非因涉及違反法庭禁制令而被捕,警方今次是引用刑事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指控鄭在網上的行為涉及煽動,但該條「煽動意圖」條例,是殖民地時代修訂的法例,目的為了鞏固英女皇政權,管制挑釁及散播仇恨言論。他相信,事件與鄭麗琼轉載社交媒體上涉及印尼女記者射傷眼的內容有關。
許智峯稱,與律師團隊研究後,認為警方今次引用殖民地惡法去拘捕鄭麗琼,涉嫌非法及違憲,有濫捕濫告之嫌,而且引用的法例極之罕見,近年未見使用,所以相信警方無非只為阻止民主派繼續批評警隊,揭露警隊惡行,拘捕行動的目的只是針對民主派政治立場。「我哋係民意代表,我哋絕不懼怕,會正面迎接警暴挑戰!」許智峯要求警方立即放人及交代今次拘捕行動的法理依據。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警方拘捕鄭麗琼所引用的法例,是殖民地年代留下來的惡法,今時今日警方濫用殖民地惡法,濫用禁制言論自由的惡法,行為可恥,今次是政治拘捕。涂謹申認為,條例適用於有即時危害、引起恐慌的行為,對於無即時危害的謠言,政府根本只需向公眾作出澄清及解釋,但警方今次引用惡法拉人,反映警隊自以為高人一等,儼如軍政府統治。
立法會議員尹兆堅形容事件是一場鬧劇,因為警方以涉嫌散佈謠言拘捕鄭麗琼,但違反私隱條例及違反禁制令均屬民事,並非刑事罪,於是警方「求求其其砌詞諗啲嘢嚟控告鄭麗琼」。他又稱,過去大半年民主派人士的起底資料被藍絲瘋狂轉載,但政府及警方沒有執法,指事件屬民事,只叫民主派人士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最後修改時間: 2020-03-26 16:42:13 - #46 [klinsmanner], 20-03-26 16:28a typical example of "rule by law"
fxxking popo just attempt to use whatever law they think can target pan democracy to threaten and make them pay cost
fully agree as always that we should ignore popo in all social activities! - #45 [一縷輕煙], 20-03-26 16:20好仔唔當差,做得差佬唔方好。
在一切正常交往中,一於拒絕呢班人 x2 - #44 [開心溫柔鄉], 20-03-26 16:04轉張崑陽 Sunny Cheung貼文
https://www.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19796412968618&id=109945333953726&sfnsn=mo
【殖民地惡法文字獄:煽動意圖 Seditious Intention】
黑警用 #殖民地時期惡法 以「#煽動罪」拘捕民選區議會主席鄭麗琼,將會是罪行自1971年納入《刑事罪行條例》以來,首位被控的人。
我們經常講反對廿三條,惟《刑事及罪行條例》第九條「煽動意圖」罪所屬的章節,已經囊括廿三條某些範圍。需留意的是,第九條「煽動意圖」並非犯罪意識 (mens rea),需要依附一種刑事行為 (actus reus) ──「煽動意圖」本身已經是獨立控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兩年。
的確,香港成文法比普通法下的雙胞罪行,定罪範圍更窄。但無論如何,罪行本身十分損害人權 (substantial derogation of human rights)。
觀乎引導案例,殖民時期「煽動意圖」的應用主要是針對左派人士。例如在 The Crown v Fei Yi-ming and Lee Tsung-ying [1952] 36 HKLR 133 一案中,《大公報》的編輯和印刷商被控以「煽動意圖」,理由是其刊物轉載了一篇人民日報攻擊殖民政府為「野蠻奸詐」的文章。其餘的案例則主要用來處理 #六七暴動 時期的案件。
殖民政府在其後1970的修訂,加入了 (f)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g) 慫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然而,今時今日這條例在世界各國已漸著重人權的情況下明顯不合時宜。這些煽動罪行定義範圍太闊,明顯構成以言入罪的危機。同時亦和某些現行較輕罪行重疊,變相提高最高定罪。
其實我們也不應感到意外:鄧炳強已經放風和律政司研究以反恐條例打壓勇武手足。自然針對和理非和議員的手段也會變本加厲。啟用此一法例足證:其實廿三條已早在我們身邊。 - #43 [i-walker], 20-03-26 15:45黑警搞寸 party 以為自己好撚威!
其實班畜牲攬炒緊香港... 黑警睇住收尾個兩年啦! - #42 [Neontetra], 20-03-26 15:41
好仔唔當差,做得差佬唔方好。
在一切正常交往中,一於拒絕呢班人。 - #41 [oystercake1997], 20-03-26 14:55香港人,一退就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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