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 [new68u], 21-02-22 12:21
- #62 [開心溫柔鄉], 21-02-22 14:158被告面對暴動等罪今開審 控方錯漏百出 法官質疑有其他原因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222/B2U237DT7RF3ZKACHNQKEF5YLI/
控方錯漏百出 => 證據不足 =>無罪釋放
一定係,除非唔係! - #63 [bankguy], 21-02-22 14:34其他原因會唔會係唔想佢哋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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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olivea88], 21-02-22 15:00幫阿公做野, 自然會睇住你地...
. - #65 [lym], 21-02-22 15:12非藍的全部暴動
退庭 - #66 [bliss33], 21-02-22 16:35打麻將,同上家有景轟,下家做邊瓣鬆嗰瓣,卡窿三,七餵落去,打感情牌,識唔識,點解做檢控做到錯漏百出呀,咪就係咁道理
- #67 [new68u], 21-02-22 16:41真係想告唔入噃!
辯方及法官更發現案情中警員辨認被告的證供出錯。法官不禁對控方直言:「辯方開心之餘,都唔知你係『真』搞錯吖,定係其他原因搞錯。」
大部份證人全「開名」
警安排新系統處理片段但用老化螢幕
辯方仍未簽署承認事實 官揶揄控方「做埋辯方嗰份」
首被告稱從沒被警方要求參與認人手續 - #68 [new68u], 21-02-22 17:10
- #69 [new68u], 21-02-22 18:29鬆哂將
- #70 [pharm], 21-02-22 19:28當然輸咗亦唔會上訴。
- #71 [開心溫柔鄉], 21-02-23 09:22睇完呢位法官講嘅嘢
仲有冇人會相信「Asia's Finest」會秉公處理呢單案啊?!
控方錯漏百出 => 證據不足/程序不公/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 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 #72 [Dlbf], 21-02-23 09:58律正屍做乜唔上訴?
- #73 [浩男123], 21-02-23 10:22黑警同聲同氣,做樣檢控,乜都做錯曬.大條道理,唔係唔告,只係’告唔入’, 唔關我事!
呢位失職的總督察翌日被通知往警總見大sir
大sir (臉色凝重): 你今次真係...做得好____
應該_____
總督察(心跳加速)回答:___
請填充! - #74 [new68u], 21-02-23 19:08屈放映會都得?!
控方在開案陳詞中將案件背景追溯至 7 月 16 日,指有示威者在元朗舉行放映會,又形容港鐵元朗站 J 出口的捲閘被關上時,站內有一名黑衣男子,用雨傘襲擊在 J 出口捲閘外的白衣人,白衣人隨即強行拉開捲閘,衝入大堂襲擊站內人士。 - #75 [rickyp], 21-02-23 23:52估吓除咗兩個傻佬認暴動罪之外,重有幾多個會入罪?
我估係無. - #76 [daddykool], 21-02-24 14:34...
...
需唔需要執法 popo 話事
如何萃取證據 popo 話事
砌唔砌生豬肉 popo 話事
夠料畀律政司 popo 話事
是否告上法庭 大波驊 話事
亂作呈堂證據 popo 話事
最後 最後 最後一關 >> 法官根據 ""呈堂證據"" 判案 ... 或者 popo 前後口供矛盾 文件交唔齊 ... 被告無罪釋放 , 一家大吉 , 冇嘢可以跟進 ...
case closed - #77 [new68u], 21-02-24 15:06控方做辯方, 好彩遇著個好官 .
官怒批控方開案陳詞含糊不清 追問下始認白衣人先襲擊
法官葉佐文今日甫開庭,便就控方開案陳詞逐段逐字質問主控官。法官要求控方釐清開案陳詞中,多次提及「白衣人與一些黑衣人激烈爭執和發生暴力衝突」,質問控方「發生暴力衝突姐係雙方對打?」控方表示爭執意指雙方「互相指罵,有扔嘢」 ,法官遂指「咁係兩邊激烈口角?」。法官又問暴力衝突是「邊一面打邊一面先?」。控方回應是白衣人先用藤條和木棍打黑衣人,黑衣人便用滅火筒施放滅火噴霧、用消防喉噴水及擲水樽。法官追問那些滅火筒、消防喉是否黑衣人自備?控方回答是就地取材,法官遂改正「咁係白衣人打黑衣人,黑衣人隨手拎嘢還擊」。
法官再問控方,黑衣人有沒有成功「擊退」白衣人?控方指沒有,法官再更正「所以係黑衣人作出『不能成功的還擊』」。控方立即指出白衣人「有打下停下」,而黑衣人繼續聚集。在法官再追問下,控方稱片段顯示當黑衣人嘗試出閘時,白衣人便會追打。法官忍不住說:「6個字(發生暴力衝突)原來咁多嘢」,要求控方寫清楚所有細節。
開案陳詞又提到,在元朗站付費區內,「白衣人和黑衣人發生激烈爭執,不斷互相指罵。雙方的爭執瞬即演變成暴力衝突。在衝突正酣之際,部分白衣人揮動木棍和藤條等、使用金屬垃圾桶蓋和投擲物件襲擊黑衣人...」法官批評控方沒交代衝突詳情,就直接跳到「衝突正酣之際」,然後才形容部分白衣人揮棍等。法官不滿「中間打咗一輪好勁我都唔知點打,氣功、對掌定咩我唔知就『正酣之際』」,並斥控方「你用倒敍法定時空穿梭,我哋唔係拍片,你而家剪咗片喎!」控方遂刪走「在衝突正酣之際」一句,改為「即是」。
此外,控方亦需要就另外兩段落中「暴力衝突」一字釐清,其中提到白衣人和黑衣人有肢體碰撞,法官斥「點肢體碰撞?碰碰車?一個人打一個人塊面,都可以係一個人塊面碰到個拳頭。」控方澄清是白衣人和黑衣人拉扯。 - #78 [CodyChan], 21-02-24 15:21我担心法官葉佐文以後重有無得撈!
- #79 [lym], 21-02-24 15:27吾撈好過啦。
- #80 [唔係阿化], 21-02-24 15:30控方? 又要重新學習中文
#78
一定無,分分鐘中途換埋法官都仲得
最後修改時間: 2021-02-24 15:36:32 - 下一頁 (4 of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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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和19條均為傷人罪,但俗稱「蓄意傷人罪」的第17條最高判刑卻可達終身監禁.
第17條傷人罪強調的是被告「有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志輝,該罪行有四項犯罪要素,包括 (i) 被告人有意圖導致受害人受傷;(ii) 受害人受的傷是真正嚴重的身體傷害;(iii) 受害人身體嚴重傷害是被告人造成的;以及 (iv) 被告人的傷人行為是非法及惡意作出的。當中證明被告有無「意圖」最為重要,譬如可以考慮被告是否有計謀地使用武器進行襲擊等等。